发行时间:2024.03.09
总页数:7
编辑:
harlan
摘要:
(非官方翻译)
缅甸联邦 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人民兵役法 (缅甸联邦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人民兵役法》(国家和 平与发展委员会第 27/ 2010 号法律) B. E. 1372 年第 12 个提丁古月日(2010 年 11 月 4 日) 鉴于每个公民都有义务捍卫缅甸联邦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履行这一义务,国家和平与发 展委员会颁布以下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应接受军事训练并在武装部队服役,以保卫国家。 部分。I 标题、执行和定义 1. (a). 本法应称为 "公共兵役法"。 1. (b). 本法自州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下令颁布本法之日起生效。 2. 本法中的下列表述具有以下含义:- (a). 公务员 是指根据本法服兵役的公民。 (b). 任何有资格服兵役的人 如果是男性,指 18 至 35 岁的任何公民;如果是女性,指 18 至 27 岁 的任何公民;如果是专家(专业职业),男性指 18 至 45 岁的公民;如果是专家,女性指 18 至 35 岁 的公民。 (c). 缅军技术人员 指在国防部队服役的人员以及根据国防服务委员会的标准被征召为技师和技 术专家的人员。 (d). 专家 指医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