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时间: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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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lan
摘要:
联邦 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 后备力量法 (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第 28 /2010 号法律)第 12 次会议年 公元 1372 年他丁久腊日 ( 4日 2010年11月4日) 法律 : 缅 甸 1. (a) 本法称为 后备部队法. (b) 本法自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主席以通知形式规定的日期起 生效。 第二章 后备役部队成员 2. 年。 除从武装部队领取的抚恤金外,还可向国防军总司令领取津贴。 7. 如果为了国家利益有必要继续指派后备役部队成员服役,国防 军事人员应在后备役部队服兵役,自辞职或退役之日起不超过五 8. 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特颁布如下法律 3. 成员。 4.
标题和生效 国防军总司令可任命自愿辞职或退役的军事人员为预备役部队
国防军总司令可允许第 2 条所规定的应服兵役的人员,在因训练
或紧急状态而应召服兵役时,使用其在武装部队服役时所允许的最新 军衔和军装。 5. 在后备役部队服役期间,国防军总司令可根据其服役表现晋升或
第一章
降级。 6. 后备役部队成员可享受以下法律规定的福利 第三章 罪行与 处罚 第 2 节所载的应服兵役者,如被军事当局传唤服兵役以进行训练
或紧急...